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04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河南省康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韩超、张海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康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韩超,张海军,韩祥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4民初775号原告:河南省康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5828989640。法定代表人:徐金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予民,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超,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海军,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韩祥森,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康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韩超、张海军、韩祥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康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康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康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7元,减半收取2003.5元,由原告河南省康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