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2民特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重庆三峡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三峡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郑啟生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特309号申请人:重庆三峡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96号。法定代表人:张芬,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鸿宇,男,该支行员工。被申请人:郑啟生,男,1971年0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重庆三峡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与郑啟生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案中,原告重庆三峡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三峡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重庆三峡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