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3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尤海啸与骆小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骆小英,尤海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30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骆小英,女,196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H2-24845号商位经营者,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向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宇,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海啸,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酉庆,浙江兴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骆小英因与被上诉人尤海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骆小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骆小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骆小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骆小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荣飞审 判 员 楼 晋代理审判员 应 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