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潘义与刘其开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义,刘其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854号申请执行人潘义,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执行人刘其开,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854号潘义申请执行刘其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8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礼斌执行员 陈 华执行员 谢仕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