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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11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潘义与刘其开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义,刘其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854号申请执行人潘义,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执行人刘其开,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854号潘义申请执行刘其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8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礼斌执行员  陈 华执行员  谢仕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