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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王晓军与赵亮、杨雪,孙奕臻、张智帧、通化市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军,赵亮,杨雪,孙奕臻,张智帧,通化市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844号原告:王晓军,男,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焦袆薇,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赵亮,男,通化市人,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朱宝权,吉林星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举证质证、法庭调查、辩论,诉讼代理,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杨雪,女,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第三人孙奕臻,女,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孙远柱,男,住通化市东昌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张智帧,女,住通化市东昌区。第三人通化市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军与被告赵亮、杨雪,第三人孙奕臻、张智帧、通化市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晓云审 判 员  韩春雷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