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03执1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马清涛、赵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马清涛,赵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182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王建。被执行人马清涛。被执行人赵艳。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清涛、赵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3146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要求被执行人马清涛、赵艳给付垫付款24582.76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31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侯昭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