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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3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允强申请李春云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允强,赵喜军,李春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3786号申请执行人张允强,男,汉族,1964年09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喜军,男,汉族,1976年09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春云,男,汉族,1976年10月26日出生。申请人张允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喜军、李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号民初3537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原告张允强房产一套。现因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已明确,担保已无意义,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张允强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海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尚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