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执1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泰州市鑫海投资有限公司与八尾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泰州纵横宽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鑫海投资有限公司,八尾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泰州纵横宽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执1170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鑫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工业园管委会101室、102室。法定代表人:王向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燕秀忠,江苏东进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八尾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17号1幢1669室。法定代表人:葛亚达,董事长。被执行人:泰州纵横宽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兴工路16号第8幢办公用房。法定代表人:陆晓,董事长。泰州市鑫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公司)与八尾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尾猫公司)、泰州纵横宽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苏民终字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八尾猫公司、纵横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鑫海公司350万元及利息。一、二审诉讼费用,合计69600元均由八尾猫公司、纵横公司共同负担。后因八尾猫公司、纵横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赔偿义务,鑫海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职权对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查控,除查封纵横公司名下牌号为苏M×××××号江淮牌小型汽车一辆(已发函给公安车管部门要求协助扣押车辆)及冻结该公司所持有在泰州宽畅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登记金额为1万元股权外,未能查找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等其他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另,本院已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发出风险告知书,并将本院执行情况书面通知本案申请执行人鑫海公司,依本院通知,鉴于本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本院拟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公司如对本院裁定终结程序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视为该公司同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字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志友审判员 高红祥审判员 万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欣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