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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4民初2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邹永兰诉高殿臣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永兰,高殿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4民初2658号原告邹永兰,女,43岁,1973年4月2日,地址:肇源县。被告高殿臣,男,汉族,农民,地址:杜蒙县。本院在审理邹永兰诉高殿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永兰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邹永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郑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泽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