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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民申1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苏立飞与颜爱品、厦门新弘鑫五金工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颜爱品,苏立飞,厦门新弘鑫五金工贸有限公司,颜进秩,张水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13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颜爱品,女,汉族,1964年9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汉,福建天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宏,福建天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立飞,女,汉族,1989年1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一审被告:厦门新弘鑫五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集安路***号*号厂房第*层**单元。法定代表人:刘振杉,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颜进秩,男,汉族,1966年12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一审被告:张水龙,男,汉族,1970年8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再审申请人颜爱品因与被申请人苏立飞及一审被告厦门新弘鑫五金工贸有限公司(下称新弘鑫公司)、颜进秩、张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厦民终字第3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颜爱品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颜爱品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1.苏立飞提供的借条上并没有颜爱品的签名,虽然该借据上盖有颜爱品的私章,但该私章是否属颜爱品所有尚未查清。2.假设该私章为颜爱品所有,颜爱品也无须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张水龙承认该私章由其所盖,且加盖印章时未告知颜爱品,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水龙的盖章行为经过颜爱品的授权或同意。3.二审判决引用的(2014)同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该案原本判决颜爱品无须承担担保责任,但在一审判决已经超过15天上诉期后第10天,颜爱品又收到一份民事裁定书,裁定颜爱品须承担担保责任,该案判决因严重违反程序,至今仍未被执行。(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2012)民抗字第5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规则,私章所代表的一方否认该私章为其所有,盖章行为是其所为,即否认与对方成立合同关系时,应由主张一方证明该枚私章为对方所有以及盖章的行为为对方所为或对方委托他人所为。本案颜爱品并不清楚新弘鑫公司的借款,其从未授权新弘鑫公司可以颜爱品的名义提供担保。颜爱品的私人账户一直都是新弘鑫公司在使用,不能据此认定颜爱品对案涉借款知情。讼争借款系张水龙与苏立飞串通,欲转嫁债务给颜爱品。(三)二审判决说理简单粗糙,令人无法信服,并可能导致颜爱品之后面临无休止的诉讼。二审根据程序严重违法的(2014)同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认定颜爱品有使用私章的交易习惯,并判决颜爱品应承担担保责任令人无法信服。二审判决对未经证实的私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未经颜爱品授权加盖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本案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问题都未进行阐述,令人难以服判。本案系张水龙与苏立飞相互串通,欲将本应由张水龙承担的债务转嫁给颜爱品承担,此类判决可能导致颜爱品今后陷入无休止的诉讼中。综上,颜爱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查明,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4)同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颜爱品因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颜爱品又以其与被上诉人洪琳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19日向该院申请撤回上诉。该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厦民终字第291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颜爱品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案涉借据上所盖私章是否为颜爱品所有。新弘鑫公司的另一股东张水龙对本案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并陈述公司向民间融资都是以公司名义出具借条,公司股东作为担保人,借款进账股东都知道,利息也是经过股东三人同意才支付,案涉借据上所盖的私章是颜爱品本人的,颜爱品虽主张张水龙与苏立飞恶意串通但未相应证据证实。颜爱品虽对该印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一审法官询问其是否需要进行鉴定时,其并未提出鉴定申请,原审结合张水龙庭审中陈述其加盖的私章即为颜爱品留存在新弘鑫公司的私章等事实,认定案涉借据上所盖私章即为颜爱品私章,并无不当。(二)案涉借款发生时,颜爱品作为新弘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理应知晓新弘鑫公司对外的借款情况,其在本案中也承认每隔一、二周会来公司了解经营情况,且案涉借款系打入颜爱品个人账户,结合(2014)同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即颜爱品在与他人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有使用个人私章的交易习惯及本案中张水龙陈述颜爱品对在案涉借据中加盖其私章作为保证人的事实是知情并认可等事实,二审判决颜爱品承担担保责任并无不当。颜爱品虽主张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4)同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但其在该案二审过程中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应视为其对一审判决的认可。综上,颜爱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颜爱品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庭岗审 判 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刘云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文杰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