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99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吴凤霞与西安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凤霞,西安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9953号原告:吴凤霞。被告:西安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建工路南侧38号。法定代表人:张振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蕊萍,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雄,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凤霞与被告西安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凤霞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凤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