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3民初2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纳志鹏诉西宁顺鑫水电暖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纳志鹏,西宁顺鑫水电暖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3民初2205号原告:纳志鹏,男,汉族。被告:西宁顺鑫水电暖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艳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纳志鹏与被告西宁顺鑫水电暖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纳志鹏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纳志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且原告纳志鹏生活困难,申请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志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马德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祁晨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