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执恢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姚书平申请执行黄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书平,黄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恢168号申请执行人姚书平,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黄平,男,汉族,村民。姚书平申请执行黄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泾民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由黄平向姚书平返还29500元,承担诉讼费530元,执行费3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按照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23执恢168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审 判 长 赵卫斌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藏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