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4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至尊皇家御匠整体家具有限公司与张中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至尊皇家御匠整体家具有限公司,张中田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4091号原告深圳市至尊皇家御匠整体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江。委托代理人王和平。被告张中田。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至尊皇家御匠整体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中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至尊皇家御匠整体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深圳市至尊皇家御匠整体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伍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伟霞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