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4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周子松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子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4061号原告周子松,男,195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彦东,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晓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子松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子松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子松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子松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依法减半收取125元,原告周子松自愿承担。审 判 长 王继伟审 判 员 康 兵人民陪审员 赵培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龚 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