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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执1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必波、陈光淑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必波,陈光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106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南园路24号A幢1-2、2-2号,组织机构代码56787021-8。法定代表人王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必波,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被执行人陈光淑,女,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申请执行人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必波、陈光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必波、陈光淑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必波、陈光淑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0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陈光淑银行存款35000元。经四查,被执行人马必波、陈光淑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马必波、陈光淑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南川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9执10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李晓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