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4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湘潭市宏大装饰设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树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市宏大装饰设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树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826号原告湘潭市宏大装饰设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迎宾东路180号。法定代表人文玉平,总经理。被告张树钢,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市宏大装饰设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树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潭市宏大装饰设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树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市宏大装饰设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市宏大装饰设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树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潭市宏大装饰设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胡聪玲人民陪审员 谢 文人民陪审员 沈群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