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7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7民初1268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艳妮负担。审判员 任花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