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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7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7民初1268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艳妮负担。审判员  任花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