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4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中奇、李志文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中奇,李志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豫1324民督3号申请人:王中奇,男,生于1969年9月21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被申请人:李志文,男,生于1956年3月16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人王中奇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王中奇称,被申请人李志文于2010年5月12日向申请人王中奇借款现金3000元整,被申请人李志文给申请人王中奇出具欠条一份。要求被申请人李志文给付申请人王中奇借款现金3000元整。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志文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中奇借款现金3000元整。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李志文负担。被申请人如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国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