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8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崇高诉徐旭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崇高,徐旭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8民初1099号申请人张崇高,男,汉族,住佳县佳芦镇。被申请人徐旭光,男,汉族,住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崇高与被申请人徐旭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10月1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徐旭光在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账号内的存款。根据案件需要,需解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徐旭光在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账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高荟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