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4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原告运城市吉祥园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丽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市吉祥园物业有限公司,刘丽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4933号原告:运城市吉祥园物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民,男,1960年8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刘丽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吉祥园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丽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运城市吉祥园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运城市吉祥园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运城市吉祥园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运城市吉祥园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红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