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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吴棉才与冯才友、赵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棉才,冯才友,赵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444号申请执行人吴棉才,男,生于1962年2月1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榕山镇凉坪村4社55号。身份证号码510522196202196914。被执行人冯才友,男,生于1970年1月1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先滩镇显云寺村4社9号。身份证号码510522197001159257。被执行人赵廷华,男,生于1951年8月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合江镇四十米大街成人教育中心宿舍。身份证号码51052219510806905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2082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吴棉才申请执行冯才友、赵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冯才友、赵廷华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吴棉才借款本金20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冯才友、赵廷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棉才于2016年10月24日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合江民初字第20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