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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崔进秀与XX、孙良龙、孙良燕、刘运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进秀,XX,孙良龙,孙良燕,刘运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6民初697号原告:崔进秀,女,195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李洪权,安图县明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华成,安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帆,女,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国家工作人员,现住安图县,系崔进秀的女儿。被告:XX,男,199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郑立颜,吉林郑立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良龙,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郑立颜,吉林郑立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良燕,女,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郑立颜,吉林郑立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运娟,女,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郑立颜,吉林郑立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进秀诉被告XX、孙良龙、孙良燕、刘运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进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进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崔进秀负担。审 判 长  祝顺伟审 判 员  于爽江人民陪审员  董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