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滨民初字第30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沈永光与叶远珍、无锡澄易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永光,叶远珍,无锡澄易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3086号原告沈永光,男,197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委托代理人吴思语,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远珍,女,1982年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被告无锡澄易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811-714。负责人卫春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邱宏,该公司员工。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南湖大道855号扬名科技创业中心21楼2101室。负责人刘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成杰,该公司员工。原告沈永光与被告叶远珍、无锡澄易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易公司)、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永光的委托代理人吴思语、被告叶远珍、被告澄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宏到庭参加诉讼。安信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永光诉称:2015年6月5日7时10分许,其在经贸路蠡湖小学前,被叶远珍驾驶苏B×××××小型客车(登记车主澄易公司,在安信保险公司承保的交强险、50万元商业三者险合同期内)借道非机动车道时追尾碰撞,导致其倒地头部外伤、左肩软组织损伤,其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叶远珍负事故全部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其医疗费12791元(其中叶远珍已支付3222元,余9569元未结算)、营养费600元(20元*30天)、护理费1800元(60元/天*30天)、误工费10020元(3340元/月*3个月)、电动车修理费400元、交通费4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1680元。被告叶远珍辩称:事实无异议。赔偿同安信保险公司意见被告澄易公司辩称:事实无异议。赔偿同安信保险公司意见。被告安信保险公司未到庭,庭前提交答辩状辩称:对事故事实、交通费无异议。医疗费、车损费按发票金额认可,要求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营养费我司认可10元/天*30天300元,护理费认可60元/天*30天1800元。误工费由法院审核劳动合同、事故前三个月的工资证明、事故后工资扣发或损失证明。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5日7时10分许,沈永光驾驶电动自行车在经贸路蠡湖小学前,被叶远珍驾驶苏B×××××小型客车(登记车主澄易公司,在安信保险公司承保的交强险、50万元商业三者险合同期内)借道非机动车道时追尾碰撞,导致沈永光倒地受伤,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叶远珍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沈永光在无锡市中医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左肩软组织损伤。期间沈永光支出医疗费12791元(其中叶远珍已支付3222元,余9569元未结算)、电动车修理费400元、交通费47元。2016年3月17日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对沈永光申请的三期作出评定,评定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误工期90日。沈永光支付鉴定费1680元。另查明:沈永光系无锡市锡水管道基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全日制职工,日常工资系由无锡市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公司)委派到该子公司的总公司专职劳资员王海华发放。沈永光在2015年1月至6月的月平均工资约3200元。事故受伤后,在2015年6月5日至9月5日未上班,未有工资收入。上述事实,有驾驶证、行驶证、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单、病例记录;医疗费、电动车修理票据;劳动合同、误工证明、银行工资流水证明;三期司法鉴定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叶远珍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沈永光在事故中产生的人身、财产损失,应先由安信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按限额赔付,不足部分由安信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合同范围内根据事故双方的责任比例继续赔付。本院根据法律标准和证据规则,确认沈永光在事故中的损失为医疗费12791元(其中叶远珍已垫付3222元,余9569元未结算)、营养费540元(18元/天*30天)、护理费1800元(60元/天*30天)、误工费9600元(3200元/月*3个月)、电动车修理费400元、交通费47元,共计25178元。安信保险公司抗辩扣除15%非医保用药及营养护理标准的不足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沈永光主张的营养费、误工费超额部分不予支持。25178元损失中叶远珍已垫付3222元,故实际安信保险公司应支付沈永光21956元,返还叶远珍322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沈永光21956元。二、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被告叶远珍3222元。三、驳回原告沈永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鉴定费1680元,共计2080元,由原告沈永光承担100元,由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承担1980元(该款原告沈永光已垫付,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沈永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重光人民陪审员  王玲芬人民陪审员  薛海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丽君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