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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刑更4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周凤秀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凤秀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4538号罪犯周凤秀,女,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3日以(2009)永中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凤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在法定期限该犯不服,内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4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3月29日起至2024年3月2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2013)长中刑执字第0373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凤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4月2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凤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现有奖励分193.4分,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凤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凤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俊 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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