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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10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蔡建武与余国洪、蔡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建武,余国洪,蔡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10779号原告蔡建武,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肖成飞、钟小燕,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国洪,男,195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被告蔡金红,女,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原告蔡建武与被告余国洪、蔡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蔡建武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建武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美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乐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