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10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蔡建武与余国洪、蔡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建武,余国洪,蔡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10779号原告蔡建武,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肖成飞、钟小燕,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国洪,男,195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被告蔡金红,女,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原告蔡建武与被告余国洪、蔡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蔡建武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建武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美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乐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