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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70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廖钊锋与莫名勋、吴月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钊锋,莫名勋,吴月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70272号原告:廖钊锋,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汝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名勋,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被告:吴月清,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梁佳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柳青,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敏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廖钊锋与被告莫名勋、吴月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廖钊锋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廖钊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钊锋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廖钊锋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冯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敏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