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5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冯贵红与黄远君、朱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贵红,黄远君,朱雪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5民初1078号原告冯贵红,女,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连平县。委托代理人钟贵东,男,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被告黄远君,男,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委托代理人利耀贤,男,住紫金县。被告朱雪松,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贵红诉被告黄远君、朱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贵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冯贵红负担。审 判 员 田伟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叶成才书 记 员 邹移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