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执字第30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周起君与张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起君,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30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起君,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张丽,女,196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周起君与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静贤代理审判员 周发慎代理审判员 安永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常雪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