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瓦执字第30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周起君与张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起君,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30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起君,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张丽,女,196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周起君与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静贤代理审判员  周发慎代理审判员  安永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常雪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