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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鑫鼎丰贸易有限公司、南通益友置业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鑫鼎丰贸易有限公司,南通益友置业有限公司,顾士鹤,王蔚兰,顾宇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财保70号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自忠。被申请人:张家港鑫鼎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滩上南路50号。法定代表人:顾士鹤。被申请人:南通益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桃园镇天堡村十二组58号。法定代表人:蒋雪平。被申请人:顾士鹤,男,1957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申请人:王蔚兰,女,1957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申请人:顾宇昊,男,198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张家港鑫鼎丰贸易有限公司、南通益友置业有限公司、顾士鹤、王蔚兰、顾宇昊价值24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张家港鑫鼎丰贸易有限公司、南通益友置业有限公司、顾士鹤、王蔚兰、顾宇昊价值240万元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刘 安审判员 钱满兴审判员 李国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