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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执14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朱士辉与郝辉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士辉,郝辉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14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士辉。被执行人:郝辉定。本院在执行朱士辉与郝辉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101600元。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余款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5日前归还人民币50万元;于2016年10月31日前归还人民币80万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归还人民币50万元;于2016年12月20日前按照(2016)苏10民终10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额结清余款。二、申请执行人承诺:若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不将被执行人郝辉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系统;若被执行人有一期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法院将被执行人郝辉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系统。三、本案若进入再审程序,将按照再审法院的裁定内容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被执行人若到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兆斌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代理审判员  居维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纪维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