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68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范有余与如皋市蒲西锅炉配件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有余,如皋市蒲西锅炉配件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6877号原告:范有余被告:如皋市蒲西锅炉配件厂,住所地:如皋市白蒲镇蒲西村**组。投资人:秦长发。原告范有余与被告如皋市蒲西锅炉配件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6年10月13日向原告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范有余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又未提出减、缓、免缴申请,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有余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宗志强代理审判员 顾梅红人民陪审员 章际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泽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