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7民初2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国强与冯玉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强,冯玉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2266号原告张国强,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同一、李梅,汝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冯玉娥,女,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建,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强与被告冯玉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立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泽红第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