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1民初1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1民初1622号原告李某某,男,1962年06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初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叔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