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4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胥炯国与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炯国,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4281号原告胥炯国。委托代理人刘西峰,原告所在单位推荐。被告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韩守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国伟。原告胥炯国诉被告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胥炯国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炯国撤诉。审判员 王盼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军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