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7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根生与被执行人许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根生,许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7执281号申请执行人马根生,男,1956年3月24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垣曲县。被执行人许福生,男,1962年1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根生与被执行人许福生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许福生有工资收入。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福生在银行的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薛红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