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27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根生与被执行人许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根生,许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7执281号申请执行人马根生,男,1956年3月24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垣曲县。被执行人许福生,男,1962年1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根生与被执行人许福生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许福生有工资收入。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福生在银行的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薛红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