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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6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胡某甲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杜某,孙某甲,胡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刑初148号公诉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系已故被害人胡某乙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系已故被害人胡某乙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甲。系已故被害人胡某乙之女。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乙。上列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郑慧君,昌邑博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胡某甲,2006年3月6日因殴打他人被昌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6年1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兼诉讼代理人姜娣,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昌邑市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可能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本院遂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逮捕决定,并送交昌邑市公安局执行,现正在执行过程中。因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董恩科人民陪审员  韩凤霞人民陪审员  张百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巧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