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6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胡某甲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杜某,孙某甲,胡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刑初148号公诉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系已故被害人胡某乙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系已故被害人胡某乙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甲。系已故被害人胡某乙之女。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乙。上列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郑慧君,昌邑博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胡某甲,2006年3月6日因殴打他人被昌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6年1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兼诉讼代理人姜娣,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昌邑市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可能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本院遂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逮捕决定,并送交昌邑市公安局执行,现正在执行过程中。因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董恩科人民陪审员 韩凤霞人民陪审员 张百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巧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