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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8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丁军与黄龙县界头庙镇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军,黄龙县界头庙镇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628行初19号原告:丁军,男。委托代理人:王兴华,男。被告:黄龙县界头庙镇政府。法定代表人:秦某,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王虎,陕西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学成,男,系黄龙县界头庙镇政府副镇长。原告丁军与被告黄龙县界头庙镇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淑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因被告黄龙县界头庙镇政府同意给原告丁军出具书面答复,原告丁军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龙县界头庙镇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军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军负担。审判员  任淑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成 伟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