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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6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中超与沈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超,沈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6620号原告:王中超,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超与被告沈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以被告沈某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超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中超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六年十���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筱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