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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甄伟胜甄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伟胜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05刑初587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甄伟胜甄某,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恩平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职业务农,住恩平市。因本案于2016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6)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甄伟胜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圣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甄伟胜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甄伟胜甄某于2015年11月20日23时许,酒后无证驾驶粤J×××××号牌轻型仓栏式货车由江门市新会区往开平方向行驶,驶至S364线司前镇河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在处警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甄伟胜甄某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检验,被告人甄伟胜甄某的血液酒精浓度定量检测为188.05mg/100ml。认为被告人甄伟胜甄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述事实,被告人甄伟胜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甄伟胜甄某的供述,证人魏某的证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放行条、被告人甄伟胜甄某被扣押货车图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甄伟胜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甄伟胜甄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并积极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甄伟胜甄某判处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如能积极预缴罚金,可考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甄伟胜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锦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敏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