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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民申2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乔奇因与朱洪学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乔奇,朱洪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民申28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乔奇,男,蒙古族,1991年7月23日出生,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洪学,男,汉族,1956年5月7日出生,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宝冬,辽宁金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从蓉,辽宁金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乔奇因与被申请人朱洪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9民终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乔奇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乔奇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乔奇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晶代理审判员 孙 艳代理审判员 陈德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秀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