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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民辖终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河北华丰维尔京煤化电力工业有限公司与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华丰维尔京煤化电力工业有限公司,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民辖终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华丰维尔京煤化电力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法定代表人:张海恩,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邵海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海春,该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河北华丰维尔京煤化电力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煤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热工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3民初9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华丰煤电公司上诉称:在华丰煤电公司与天成热工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中,因天成热工公司承揽制作的脱硫系统换热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了华丰煤电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在定作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如因付款问题在承揽制作方所在地法院解决。该案系承揽制作方制作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引发的纠纷,依据该约定此案应由定做人即华丰煤电公司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权异议系当事人对案件程序问题提起的申请,无需对本案的实体问题即产品质量问题向法庭举证。一审裁定以华丰煤电公司没有提供证据对主张佐证为由,驳回华丰煤电公司对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303民初909号民事裁定,并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天成热工公司辩称:关于产品质量问题,双方已经处理过,现在我公司要求华丰煤电公司给付的是货款,按合同约定应当是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裁定正确。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天成热工公司与华丰煤电公司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在定作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如因付款问题在承揽制作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现天成热工公司作为该案原告,以华丰煤电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要求华丰煤电公司给付货款,并向天成热工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华丰煤电公司认为天成热工公司制作的换热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仅为其对天成热工公司要求给付货款的抗辩主张,据此认为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伟杰审判员  白云天审判员  王国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