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执9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卿翠琼申请执行杨立强、巫光容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卿翠琼,杨立强,巫光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914号申请执行人:卿翠琼,女,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杨立强,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巫光容,女,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住简阳市。本院在执行卿翠琼申请执行杨立强、巫光容人格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简阳民初字第4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后于2016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房产、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案款5974元未执行,执行费50元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世忠代理审判员 彭彦强代理审判员 陈军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家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