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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杨康红诉张凯王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1383号原告:杨某某,男,1967年7月13日生,汉族,住临猗县猗氏镇崇相西村*组。被告:张某,男,1967年7月4日生,汉族,住临猗县北景乡张村。被告:王某,男,1982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临猗县北景乡尉庄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以被告王某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赵鹏飞人民陪审员  景世东人民陪审员  王新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景四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