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民初3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裘敬超与河间市万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敬超,河间市万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4民初3448号原告裘敬超,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河间市万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054004891L。法定代表人闫红雨,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裘敬超与被告河间市万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冬霞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裘敬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间市万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裘敬超诉称,2015年9月17日,原告委托被告运输货物,货物价值15120元,目的地为新疆乌鲁木齐市,被告承诺收货人签收后并代收货款,可被告代收货款后却迟迟不给付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2月5日给付了3000元,2016年5月24日给付了2000元,2016年7月1日又给付了1300元,剩余8820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运输单据为凭。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递交1、2015年9月17日河间市万捷货运公司货运单一张。2、原告给被告的还款记录一张。证据1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因系对原告不利的证据,故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7日原告经河间市万捷货运公司发往乌鲁木齐一批货物,双方约定由河间市万捷货运公司代收货款15120元。被告陆续于2016年2月5日给付原告3000元、2016年5月24日给付2000元,2016年7月1日又给付1300元,剩余的8820元至今未归还原告。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河间市万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承运原告的货物,并约定代收货款15120元,货款收到后被告分三次共归还了原告6300元,尚欠8820元未归还原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依法应当偿还原告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间市万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裘敬超货款88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5元由被告河间市万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冬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