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4民初4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于某乙、于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于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4民初4295号原告:于某甲,农民。被告:于某乙,农民。被告:于某丙,农民。被告:于某丁,农民。原告于某甲诉被告于某乙、被告于某丙、被告于某丁为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元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依原告于某甲申请,依法追加于某丁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某甲、被告于某乙、被告于某丙、被告于某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某甲诉称:原告系三被告的父亲,多年来养育被告已尽了全部责任。现因原告年老多病,已经失去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为了原告的生活赡养等事宜,经原、被告多次协商,至今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从2017年起每年承担赡养费9000元,以后产生的医疗费由三被告均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被告于某乙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于某丙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生活困难,所以赡养费承担不了,不能把房子倒给原告。被告于某丁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现已84岁,原告妻子尹殿雄已经于1983年去世,二人共育有二子一女,长子于某乙、次子于某丙、长女于某丁。此前,原告为赡养问题曾将被告于某乙、于某丙诉至法院,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某乙、于某丙每人每年给付原告赡养费800元。被告于某乙、被告于某丙已将2016年的赡养费给付给原告。现原告年老多病并丧失劳动能力,再次为赡养问题与三被告协商,但协商无果。另查,原告于某甲为农业家庭户口,其每月可领取国家发放给60岁以上老年人的补助195元。2015年大连市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9441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2009)普民初字第2356号民事调解书、调查笔录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已经开庭质证和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原告现已84岁高龄,年老多病,需要子女的赡养,因此原告要求三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赡养费数额,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三被告每年承担9000元赡养费略高。结合大连市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9441元标准,考虑原告的年龄、身体状况及三被告的经济能力,扣除原告每月取得的60岁以上老年人补助195元,本院酌定三被告每人每年给付原告赡养费2200元当属合理。被告于某丙辩称家庭生活困难,赡养费数额太高无法承受,本院结合大连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标准,在满足原告基本生活条件并安度晚年的条件下,已经考虑被告家庭经济能力,对原告请求的赡养费数额进行了调整,被告于某丙的答辩意见不能成为其不承担相应赡养义务的理由,故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受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某乙、被告于某丙、被告于某丁从2017年起每人每年承担原告于某甲赡养费2200元,此款于前一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二、原告于某甲的医疗费按日后实际发生数额由被告于某乙、被告于某丙、被告于某丁平均分担;三、驳回原告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某甲承担1元,由被告于某乙承担8元、被告于某丙承担8元、被告于某丁承当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元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