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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奇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02刑初37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奇,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治成,执业证号:15104201310984162,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东检公诉刑诉[2016]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奇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奇及辩护人刘治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被告人刘奇谎称自己是密地粮食储备库升级改造工程招投标项目负责人,要与王某合伙竞标该工程,再将工程转卖赚钱,并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骗取王某人民币38,200元,赃款被挥霍。同时查明,2016年5月4日,被告人刘奇与被害人王某在协商解决此事时,双方同意到公安机关解决,双方遂到公安机关,被告人刘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奇的亲属代刘奇退赔了被害人王某的损失30,000元,并达成赔偿协议,王某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卡交易查询打印单,证人徐某、黄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借条,到案经过,刘奇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奇诈骗他人财物38,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奇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刘奇的亲属代刘奇退赔了被害人王某的部分损失,王某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徐坤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泽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