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15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陕西煜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管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煜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管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1575-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煜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管理公司。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967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管理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兴安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管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晓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