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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02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刚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02民初1461号原告刚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12月18日。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中,原告刚某某在人民法院指定的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春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祁红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