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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6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腊武与丁增华、张存凤管辖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腊武,丁增华,张存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6393号原告:张腊武,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亮,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庆国,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增华,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张存凤,女,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泽海,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腊武与被告丁增华、张存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丁增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丁增华、张存凤住所地位于安徽省肥西县,故本案依法应由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丁增华所提管辖异议可以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丁增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洋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红燕 来源: